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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旧改提速

发布时间: 2021-07-31 14:02:02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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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合计共35条规定。

  通告中提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止,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内房屋征收决定尚未生效,次年度区政府认为仍有必要开展房屋征收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再次发布征收提示。

  除此之外,通告还强调: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经审查认为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房屋征收启动条件,且确有必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应当提请区政府决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无需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标准按照我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催告后仍不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履行义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最终应提请区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tong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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